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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河西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08 点击数: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河西学院辅导员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2.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编外聘用和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方式

1.辅导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集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与全校学生工作考评同步,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工作部(处)安排协调。平时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学院随时进行。

2.辅导员的考核实行个人总结、学生评分、学院评议和学校评议分相结合的方式。

3.考核中学生评分占10%,学院评议占35%,学校评议占55%,计算办法为:∑=学生评分×10%+学院评议×35%+“学校评议×55% 。

三、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写《河西学院辅导员学年度考核登记表》。

2.学生评分。二级学院党总支(分党委)组织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一般学生代表(不少于30人)按照《河西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评分表》对辅导员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评分。

3.学院评议。二级学院党总支(分党委)组织学院党政领导、班主任、教师代表(10人左右)按照《河西学院辅导员考核学院评分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分党委)在辅导员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学院评议的基础上,全面综合评定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校评议。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职能部门根据辅导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取得的成绩进行评分。

   学生工作部(处)在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学校评议的基础上,全面综合评定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并汇总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考核结果

1.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总成绩居全校辅导员前15%者,考核为优秀;考核总成绩不及格者考核为不合格,其余考核为合格。

2.考核结果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等级:

1)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

2)学院学生违纪率高于全校平均违纪率的;

3)学院学生宿舍一年内被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通报高于60%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级:

1)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的;

2)因疏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现象或使学校、集体经济财产遭到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

3)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5.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由学校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6.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兼职辅导员,各学院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如果仍表现不好的,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做出相应处理。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编外辅导员,依据《河西学院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解聘。

五、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西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河院发〔201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