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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河西学院辅导员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8-11-0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学生工作迈上新台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辅导员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学生的政治辅导、学习辅导、生活辅导、就业辅导、心理辅导等;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做好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助理、公寓学生辅导员的选拔、配备和管理;指导班主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使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四)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五)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国防教育、安全教育、校内双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创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毕业生离校等日常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

(七)做好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经常深入学生公寓,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文明督查。并按要求入住学生公寓,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组织开展公寓文化活动,积极推进党团组织和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工作;

(八)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参与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十)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十一)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根据学校安排和工作需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教育部和省上规定的比例要求,逐步配齐专职辅导员;辅导员的配备坚持高效、精干和统筹兼顾原则,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编外聘用有效补充;学校按各学院学生规模配备专职辅导员和编外辅导员,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兼职辅导员和辅导员助理。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注重在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人才中选拔辅导员。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考核情况共同做好选聘工作。

第九条  编外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根据学生人数和辅导员配备比例向学校提出年度编外辅导员招聘申请。学校编外管理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编外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青年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机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在精力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任兼职辅导员,由相关部门根据党委意见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助理和公寓学生辅导员。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或团总支书记。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要关心辅导员成长,政治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待遇等方面给予相对政策倾斜,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符合教师系列职称评定条件者,可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按双重身份管理;专职辅导员的行政职级,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可逐级晋升,由所在学院会商学生工作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可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的职务聘任按照《河西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任教师转任专职辅导员,可按原系列晋升相应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可转任专任教师,可优先安排相应的业务进修学习,在评定职称时,将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与教学工作同等对待;对专职辅导员转入行政岗位,根据工作业绩,安排行政管理工作或转任领导职务。专职辅导员的调整配备,需征求学生工作部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辅导员的培训和培养工作,安排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积极创造条件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培训、研讨、外出学习、考察见习和奖励等;各学院也要重视辅导员的培训提高。

第十七条  辅导员是各学院学生工作机构组成的重要成员,在学生奖惩、评优、考核、资助等工作中,要充分听取辅导员意见。

第十八条  编外辅导员工资待遇按《河西学院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辅导员助理、公寓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按勤工助学办法按月发给补助。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同时要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编外辅导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河西学院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试用期制度,执行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按照《河西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和各学院共同参与完成;考核成绩即作为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是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奖惩晋级和编外辅导员奖励、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实际,对不适合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考核优秀的辅导员,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表彰奖励;全国“优秀辅导员”和省级“优秀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组织推选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西学院辅导员管理条例》(党委发〔201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