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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01 点击数: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5〕19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织实施。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和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区)。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区),经户籍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区)就读的

(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

2.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家庭经济状况恶变(如自然灾害影响,主要劳动力来源的家庭成员伤、残、病、亡等)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5.其它特殊困难。

第三条  申请、办理程序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1.新生办理程序

1)被我校正式录取且已被所在县资助管理中心列入贷款摸底名单中的新生, 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打印签字的申请表,至少有以下两个资格审查部门的认定意见:

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审查盖章、经办人签字;

毕业中学审查盖章、班主任(或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②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④缴费依据及其复印件。

2)新生入学报到时持借款合同、贷款受理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回执信息,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以下简称“合同回执单”),合同回执单一式两份,经学生确认、学校盖章后寄(送)达各县资助管理中心。

2.首次提出贷款申请的在校学生办理程序

在校学生首次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的,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并打印申请表。

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经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审查盖章、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

②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学生证》及其复印件; 

④以前年度缴费依据及其复印件。

3.在校生续贷办理程序

续贷学生于每年7-8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申请信息并打印申请表。

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学生证》及其复印件;

②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以前年度缴费依据及其复印件。

(二)丢失缴费依据的由学校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生证明》。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按《丢失学费、住宿费发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表》汇总相关信息,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生证明,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生证明》及时发给学生。

(三)首贷、续贷的在校学生报到注册时持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所在学院登记并交《贷款受理证明》;各学院按《河西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汇总表》汇总相关信息,连同《贷款受理证明》一起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回执信息,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以下简称“合同回执单”);合同回执单一式两份,由各学院组织学生确认,学校盖章后寄(送)达各县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新生合同中贷款金额按照录取通知单上的学费+住宿费(取低档)执行;

续贷生按照前一次贷款合同回执上的学费+住宿费额度或学校收费证明确定;

在校生首贷的按照上一学年缴费凭证或学校收费证明确定。

(二)贷款期限为所需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贷款利率的执行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五条  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贴补,毕业后由借款人自己负担。

第六条  贷款的管理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国家开发银行相关系统会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账号打印在合同上),学生需激活帐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

(二)凡汇划到学校指定账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用于交纳借款学生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如有剩余资金,将保留在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内。学生可在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四)各学院应加强对生源地借款学生的管理,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休学、转学、开除等情况时,学院要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沟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以上情况及时通知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贷款偿还

(一)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

(二)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可以提前还贷。每年1月-7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项下(即一个学年所取得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

(四)借款学生或家长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贷款利息或支付本金的,银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同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学生的情况,向社区(村委会)通知违约家长的情况。

第八条  如遇上级部门助学贷款政策的调整,上述条款随之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西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河院发2008〕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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