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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河西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01 点击数:

·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教务处浏览量:466    字号:[   ]

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 

(一)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总评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在下一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旷考者、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二)学生申请缓考视为对课程考核机会的放弃,因故参加缓考后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三)学生如对及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一次。

(四)在课程考试中缺考者、考试违纪作弊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可申请重修。

二、重修方式及考核 

(一)开班重修。公共基础课重修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的课程,专业必修课重修学生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课程应尽量单独组班教学。

(二)跟班重修。不满足开班重修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当前学期课表选择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课程尽量避免与在学课程冲突。出现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部分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参与部分听课,但需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课程考核。不足开班人数确需组班教学的课程,开课单位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三)自学重修。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调节不能跟班重修,可允许申请自学,但仍须参加跟班考核;如因培养方案、招生专业、培养层次变动,低年级不再开设相同课程时,学生可采取自学重修,视情况可为其单独安排考核。

(四)军事训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修必须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修读及考核。

(五)本科生第8学期和专科生第4(二年制)或第6学期(三年制)如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毕业离校前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可申请结业补修或延长修业年限继续重修不合格课程。

(六)安排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否则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不再给予重修及考核机会。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考试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

三、重修组织及管理 

(一)报名及收费

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各开课学院负责清理本学院需重修课程和重修学生名单,核对无误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转发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核算收取学生重修费。各学院根据重修名单组织学生进行重修报名并通知学生到财务处缴费。

重修费按照该重修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的60%收取。

(二)课程安排事宜

1.重修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二。各开课学院(中心)应在开课前根据重修课程制定授课计划。

2.教务处和各开课学院(中心)及时维护重修学生信息,各学院应核对本学院重修学生信息并负责通知学生本人。每学期重修课开课前各学院应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各年级详细开课信息供重修学生查询。

3.教务处和公共课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全校性公共课程的开班重修;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的开班或跟班重修。

4.实践性教学环节重修由开课学院具体安排。

5.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重修学生跟班听课、拒批重修学生作业及试卷。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1.开班重修、跟班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期中、期末及平时成绩组成。自修课程的考核单独组织,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2.因成绩不合格获准重修者,重修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3.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课程重修者,课程成绩择高分(等级)记载。

4.重修课程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五、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