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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0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甘肃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步一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甘教资助涵〔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范围为我校在校学生中(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预科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班级(或年级)认定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评议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学生人数的1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5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坚持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与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与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并参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可重点考虑:

 1.孤残、单亲、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父母年事已高或因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5.来自农村,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6.家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高档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奢侈化妆品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2.擅自在校外租房、经常出入娱乐性场所或夜不归宿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经常缺课,不积极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6.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或已经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校将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困难资格,并停发相应的资助金额。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 认定比例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学生总数的33%左右,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左右,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左右。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

 学校根据每学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对认定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从各学院领取或在学校网站自行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附有相关证明复印件(如:低保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病历证明等所有材料)。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学院各班级(或年级)民主产生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河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4.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章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评议,最终确定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填写评议小组推荐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尊严。评议小组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及信息不外泄。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多方深入了解本学院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但本人因特殊原因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做出调整。初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与学生家庭取得联系,详细核实相关情况,并记录在案。

 6.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及个人家庭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须对原认定做出调整。

 7.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统一填写《河西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整理汇总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院为单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8.经学生工作部() 审核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各二级学院。

第七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随时关注、掌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申请认定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准确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调整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可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对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办发201020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西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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