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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学生中(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预科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及名额由教育厅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初审;辅导员、班主任为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班级(或年级)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其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人数的30%。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档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比例分别约占在校生总人数的5%15%10%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可申请二档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可申请三档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录入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留级、休学、试读和延长学制期间均不能享受助学金。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八条 各班级(年级)提出初步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

第九条 各学院须将本学院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应实名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反映,学生工作部(处)督促或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将汇总表册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分类成册,以学院为单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经学生工作部() 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学院应综合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合理配置资助资源。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直接划拨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十八条 停发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设立专用账户管理,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各学院应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对受助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和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西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院办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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